关于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企业负责人)填表及推荐盖章的补充通知-福建省纺织服装行业协会-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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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企业负责人)填表及推荐盖章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5-8-13 11:40:45 返回上级 >>  

 

纺劳办[2015]2号

 

关于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

(企业负责人)填表及推荐盖章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纺织行业办、纺织(服装)工(行)业协会:

在评选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工作过程中,部分省市的民营纺织企业在申报先进集体或劳动模范(企业负责人)时,不能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盖章。经全纺劳模办公室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被推荐人选为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负责人,不能在所在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盖章的,须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盖章。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人社部函[2015]91号文《通知》中表格附件5,须由地方推荐机构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盖章。

鉴于以上工作要求,全纺劳模评选办公室特制订《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1(可从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网站www.zfqw.com.cn下载),请各地按此要求执行。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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