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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的补充意见
8月16日省纺织工业评模办召开了全省纺织工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座谈会,会议认真贯彻了人社部函【2010】147号文和闽人发【2010】118号文的精神,与会代表认真讨论,提出有关问题及意见。经请示全国纺织工业评模办,现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评选表彰工作参评单位和人员的界定
2010年的劳模评选表彰,主要指2006年以来,在建设纺织强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纺织企业事业单位、产业集群,取得优异成绩的纺织行业的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包括企业的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曾经获得过“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近几年又做出了特别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此次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选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关于推荐评选工作中把握的几个问题
1、企业一线职工比例不低于50%,企业负责人比例控制在10%以内,科技、管理人员控制在20%以内。企业一线职工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车间及以下技术、管理人员均属于一线职工;企业负责人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三类人员。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经过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
2、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5个工作日。
3、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中规定“文明安全生产,近4年来无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指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一章第三条第四小条一般事故的规定,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关于推荐申报表格的填写要求
1、被推荐的先进集体为企业的,除了按《通知》要求填写审批表和征求意见表(二)外,还须填写《全省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审核意见表》(见本《意见》附件1),此表要求企业说明自2006年以来经济效益情况,此表其中有一项“单位性质”指,国企、国有控股、股份制、民营、合资等。
2、所有被推荐对象,均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劳模评选办公室统一办理各种评选相关手续,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设区市上报审核时间,最迟延迟到9月10日前报省劳模评选办公室。
3、被推荐的先进集体请填写附件2工作联系表;被推荐的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请填写附件3工作联系表,并于9月10日前报劳模评选办公室,以利通知被推荐对象参加表彰大会。
4、审批表的第二页有关于填表的说明,请填表前认真阅读,按照要求填写。
5、先进集体审批表中的“企业级别”,主要针对央企、大型国有企业,纺织企业没有行政级别的,可以不填。
6、先进集体审批表的“所在单位意见”,如单位推荐的是企业中的班组、科室、车间等,由企业填写,企业推荐的是企业自己,只盖一个章就可以了。
四、关于编辑出版《中国纺织劳模风采录》事宜
收录内容包括:劳模表彰大会盛况照片、领导讲话、表彰决定、劳模和先进集体事迹等。全彩精装本600页,印制4000册。
1、先进个人提供5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要求清晰)撰写300字事迹材料(撰写材料样式见本《意见》附件4)。
2、先进集体撰写1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提供6寸不同内容企业彩照8张(要求清晰,必须是照片,不能是印刷的图片类),发送电子邮件。
3、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具体、事迹突出、文字简洁,并请另存入光盘一并上报(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jhx_fta@163.com)。
4、以上所有材料,照片等均请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送全省劳模评选办公室。
5、为弘扬宣传劳模精神,宣传先进集体事迹,经研究决定编辑出版《中国纺织劳模风采录》。为此,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先进集体收取宣传跨页版面费用10000元,以弥补整个评选表彰活动经费的不足。
附件: 全省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审核意见表.doc
先进集体工作联系表.doc
先进个人工作联系表.doc
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简要事迹样本.doc
省纺织工业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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