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纺织服装行业协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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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7-30 9:49:00 返回上级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组织实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对全省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的贷款融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是省财政统筹相关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三年内每年财政预算安排5000万元用于银行为本省实施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提供新增贷款可能产生风险给予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偿金”)。

第二章 项目的管理和补偿金的申报

第三条 省经贸委和省直有关部门,依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战略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临港工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集群等各类专项发展规划,发布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导向目录,编制下达年度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计划。

第四条 重点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以及开工前的前置审核、审批工作,使其具备银行贷款条件。

第五条 年度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的主办银行应对项目开展贷前评估。为年度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贷款的银行可以申请补偿金。全国性银行由省级机构统一汇总申报,地方性银行由法人机构统一申报。

第三章 补偿金安排标准

第六条 对列入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计划的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按其年度新增贷款额5‰的比例安排补偿金。新增贷款额的计算起始日期为2009年1月1日。补偿金应用于抵偿不良贷款或充实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具体使用办法由各银行自行制定执行。

第七条 补偿金每年9月30日结算一次。从2009年开始每年于10月20日前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报送每年重点项目新增贷款额,其中银行按附表1报送年度各重点项目新增贷款额;由贷款银行负责做好重点项目企业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银行新增贷款的专项审计报告,市、县属企业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汇总、省属企业项目由省属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汇总按附表2报送年度各重点项目新增贷款额。经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各银行补偿金计划。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

第八条 年度结算补偿金多于年度财政预算时,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安排的工商发展资金中统筹解决;年度结算补偿金少于年度财政预算时,当年财政预算资金如要调整用于工业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需报省政府定。

第九条 补偿金安排每年结算审核下达一次,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各银行提供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 各银行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补偿金的使用管理,并单独设立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贷款业务台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对补偿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和论证、项目进度跟踪和协调、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按该专项资金总额的3‰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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