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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予以企业贴息鼓励进口
  发布时间:2009-9-3 15:52:42 返回上级 >>  

 

闽企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重要原材料,政府将予以贴息鼓励。企业申请贴息的条件包括:(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二)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三)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四)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五)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六)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七)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此次进口贴息的标准有:(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我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今年是我省第二年执行进口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即日起可申报2008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贴息资金的闽企需在8月10日前向省机电办提交申报材料,属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以及资源性产品、原材料目录的可以联系省机电办(联系电话0591-87270301、87270302),属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目录的联系省外经贸厅服务贸易处(8727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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